中新網昆明5月14日電 (王艷龍 劉露彥)雲南一車主剛為新車投保4個小時,新車即在昆明肇事,保險公司與車主、駕駛者一起被受害人告上法庭,遭賠償,保險公司認為保險還未生效不該賠償,引起一場保險生效時間“糾紛戰”。14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2013年1月14日,楊某委托他人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靖支公司為自己“富園”牌車輛投保交強險,保險合同載明保險期間自2013年1月15日0時起至2014年1月14日24時止,投保確認時間及收付確認時間為2013年1月14日16時1分43秒。同時,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沾益支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保險合同載明保險期間自2013年1月15日0時起至2014年1月14日24時止,投保確認時間及收付確認時間為2013年1月14日16時1分20秒。
  但在投保當日20時25分,郭某某駕駛該車在昆明西山區萬達廣場工地附近不慎撞傷陸某某,致其損傷達到8級傷殘1處,9級傷殘1處,10級傷殘2處。
  事後,陸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將曲靖支公司、沾益縣支公司、郭某某和楊某告上法庭。一審法院以沒有證據證實保險公司對保險生效時間進行了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規定,認為兩份保險合同應視為及時生效,判決曲靖支公司、沾益縣支公、郭某某分別賠償陸某某損失12萬元、79730.4元、960元。一審宣判後,沾益縣支公司不服原判,向昆明中院上訴。
  當日庭審中,上訴方與被上訴方就兩份合同是否生效、合同起止時間是否屬於免責條款和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說明義務三個焦點進行交鋒。
  上訴方認為,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保險期間不屬於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不負有提示、說明義務,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尚未開始就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對法庭要求提交的保單,上訴方稱遺失。
  被上訴方表示,保險公司不能舉證已向投保人提示說明免責條款,且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多會隱藏一些免責條款,使投保人不明情況,處於被動地位,請法院維持原判。
  經相應庭審程序後,雙方表示願意私下調解,並最終達成協議,上訴方當庭撤訴。法庭裁定,依法准許上訴人撤訴請求,根據雙方意願,按原審判決執行。
  被上訴方代理律師、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師偉稱,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交強險是在投保人簽署保單時就生效,商業險的生效日期可由雙方商議協定,但一些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往往會以不當手段欺騙投保人,銷售保險人員應該在投保過程中向投保人說明情況,不應隱瞞合同條款。(完)  (原標題:新車剛投保即惹禍 保險公司拒賠引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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