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居男出租屋門口莫名死亡
  瓊中警方查明三天前其曾在一休閑中心被人“教訓”; 一男子因糾集他人毆打死者獲刑15年
  本報訊 一名男子在瓊中一家休閑中心消費後,因收費問題與店方產生糾紛,後被人毆打致傷,併在三天后因感染性休剋死在出租屋。事件發生後,因幫休閑中心老闆“教訓”顧客的打人男子在瓊中開米鋪的鄒萬利被抓入獄,最終被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記者 王忠新
  2008年11月13日上午,瓊中縣農機廠某宿舍發現一具男屍。現場房門大開,男屍仰卧在門外一張椅子上。現場有嘔吐物的痕跡,並沒有看到其它異常。
  “我這位老鄉是自己租住在單位宿舍,那天傍晚我看到朱冷江躺在床上,他說買兩片止痛藥”,據朱冷江同鄉劉福稱,在朱去世前夕,他曾幫忙買了兩片止痛藥。次日早上,他就看見朱冷江坐在宿舍門口的地上一動不動。朱的哥哥趕來後,發現弟弟已死亡。
  獨居男子為何在出租屋突然死亡?男子的親友及附近的鄰居一時都捉摸不透。
  原來,朱冷江生前曾到瓊中一家休閑中心按摩時與人發生爭吵,爭執中被他人打傷。
  休閑中心消費起糾紛,男子遭“群毆”
  經警方調查,2008年11月10日晚10時許,朱冷江前往瓊中縣城柳昇經營的某休閑中心按摩後,因消費糾紛與該休閑中心員工爭吵。此時,柳昇朋友鄒萬利來到該休閑中心要找柳昇吃夜宵,見狀就踢打朱冷江,將朱推出門外準備將朱趕走。
  朱冷江不服,返回繼續與該店員工爭吵。鄒萬利便打電話叫林永濱(已判刑)和文朗趕來。隨後,鄒萬利又將朱冷江推出門外,並將朱打倒在地。林永濱趕到後也衝上去打朱。文朗到場後,將林永濱和鄒萬利勸開。
  次日凌晨1時許,民警趕到現場,在瓊中縣海榆路一酒吧門口附近發現朱冷江躺在地上,額頭有傷並伴有少量血跡。朱冷江稱其腹痛。後120救護車將朱送到醫院,朱冷江未按醫生要求留院觀察治療,自行回家。
  三天后,被打傷的朱冷江因小腸穿孔繼發急性腹膜炎,導致感染性休克在出租屋死亡。
  朱冷江死亡後,鄒萬利向瓊中警方投案。
  被告人上訴被駁回,終審領刑十五年
  鄒萬利稱,他在瓊中開米鋪,那天他去找朋友柳昇吃夜宵,後他聽到有人在休閑中心吵鬧。他趕走那名男子後,對方回來繼續吵鬧,反覆稱該店是黑店。他當天叫人來恐嚇該男子,後大家對男子動手。在打人後,幾人又跑去喝酒。
  法院認為,鄒萬利系主犯,鑒於其主動投案自首,可從輕處罰。鄒伙同他人毆打朱,造成對方因繼發疾病死亡,被告人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2012年9月,海南一中院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鄒萬利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後,鄒萬利提出上訴。
  鄒萬利稱,朱冷江不聽醫囑,不留院觀察和治療,引發急性腹膜炎,最終因感染性休剋死亡,其不應承擔被害人死亡的全部責任。他雖是糾集者,但本意是嚇唬被害人,同案犯林永濱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原審判處鄒萬利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過重。
  法院認為,被害人被送醫後,雖未遵醫囑辦理入院手續,擅自離開,但該行為不足以阻斷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的因果關係。
  日前,海南高院終審裁定,對此案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為化名)
  律師點評
  法院定罪量刑已充分考慮相關情節
  海南大興天泰律師事務所馮樺律師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傷害案,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且客觀方面實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該行為已達到對他人人身造成損害並最終導致對方死亡。
  我國《刑法》第234條明確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本案符合該法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法院的判決已充分考慮到相關情節。
  本案中,被告人與同案犯毆打被害人,致使對方在短短三天內因小腸穿孔繼發腹膜炎,最終因感染性休剋死亡,可證實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存在因果關係。雖然被害人未遵醫囑留院觀察治療而擅自離開,但該行為不足以阻斷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的因果關係。被告人構成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該情節法院已在一審中予以考慮。被告人鄒萬利叫來同案犯的目的在於指使對方毆打被害人,其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實施了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健康的犯罪行為,故被告人所稱本意在於恐嚇被害人的理由法院一般都不予採納。  (原標題:獨居男出租屋門口莫名死亡)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b80wbfmm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